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援建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
 
湘办正〔2004〕58号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委,各市州、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战略部署,动员社会各界支援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促进湘西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社会援建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通知如下。
    一、援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湘西地区是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贫困人口集中区,卫生基础设施薄弱,卫生技术人才匮乏,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突出。援助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湘西地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推动整个湘西地区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支援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促进湘西地区加快发展。
    二、援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动员社会援建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由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省成立以省委副书记谢康生为组长,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石玉珍和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甘霖为副组长,钟万民、姜儒振、朱启明、蒋祖煊、汤新华、焦秀兰、刘送保、李良田、向世林、韩淑云、刘家望、姜锋、杨德光、戴美湘、杨文辉、梁肇洪等同志为成员的社会援建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刘家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省援建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开有关会议,公布需援建的乡镇卫生院名单及项目,组织企业、单位和个人深入湘西地区实地考察,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积极参与援建行动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事迹,营造全社会支持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舆论氛围。
    三、援建对象、内容与要求
    社会援建的对象为湘西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援建工作着眼提高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的整体服务能力,注重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的配套建设,重点帮助卫生院进行医疗业务用房建设与危旧医疗用房改造、医疗设备配备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不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钓鱼工程”和“半截子”工程。具体援建项目根据《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与人员配置指导标准》,结合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期限(从签署援建项目协议书到项目完成)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援建方式与办法
    广泛动员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支持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鼓励个人积极参与援建;积极争取省外企业及港澳台地区社会团体、个人与海外华侨捐资援建。
    社会援建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既可以采取捐赠资金,由省援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资金落实安排到援建项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由援建单位或个人直接认建卫生院建设项目的方式。省直和相关市州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一帮一”的援建方式,即一个单位援建一所湘西地区的乡镇卫生院。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可以按公布的卫生院及项目名录,向省援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愿认捐援建。
    五、援建项目的申报与确认
    援建项目实行有计划的申报。省援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筹集的援建资金和湘西地区农村卫生工作实际,将援建指导计划下达到湘西地区各市州,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具体援建项目。
符合援建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卫生院的规模、功能和省卫生厅制定的《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与人员配置指导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制定业务用房建设改造、设备装备和人员培训的配套建设方案,并填写省援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援建项目申请书,经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援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援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援建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向援建单位或个人推荐。经确认纳入援建项目的,由省援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援建单位、个人与市州卫生局、县级人民政府签定援建项目协议书,明确项目建设要求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六、援建项目的管理
    1、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援建工作要求与援建项目协议书,具体实施和管理援建项目。省援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援建项目及协议书的实施。
    2、援建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资金由省援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定期向省援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和援建项目建设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援建单位或个人的监督。
    3、湘西地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援建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省援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管,对弄虚作假和擅自改变援建资金用途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援建计划,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援建项目的土建和房屋维修改造工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择优选定工程建设单位。所有配置的设备,由省援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政府招标采购。
    5、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落实捐赠援建及相关建设项目的税费优惠政策,要定期对援建项目的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援建项目如期如质完成。省援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乡镇卫生院建项目档案,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实施跟踪监管。
    6、援建项目完成后,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省援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援建单位或个人提交援建项目决算报告、质量验收报告和有关图片资料。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八月十日